|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市府复决〔2023〕67号 申请人: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582257001,住所:叙永县江门镇光照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延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舒丹,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小雪,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陈进,职务:局长。 第三人: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周智锋,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泸市环叙永建函〔2023〕5号),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泸市环叙永建函〔2023〕5号《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 申请人称:2011年8月16日,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作出《关于叙永县江门年产20万吨漂白竹浆纸一体化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长许可〔2011〕168号),申请人依法取得入河排污口许可。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审批决定,其中《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项目投入运营后,建议关闭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排口”。在申请人依法取得入河排污口许可且合法运营情况下,被申请人批复同意第三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环评报告中关闭申请人现有入河排污口,其审批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其次,被申请人无视园区《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规划,违法清改申请人排污口,未依托申请人污水厂提标改建,重新修建园区污水处理厂,存在重复建设投资。再次,相较于申请人的污水处理厂和排污口,被申请人审批许可拟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及排污口与江门场镇建成区的距离明显缩短,增加了对场镇居民的影响。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严重影响申请人污水处理厂及入河排污口的使用,势必造成相关设施设备重置或迁改,损害了申请人权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行政要求。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依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第三人申请的环评项目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涉及应由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情形。故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被申请人进行审批,即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职责。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在本环评审批范围,且《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已调整和删除“入河排污口”相关内容,不存在案涉审批决定取消申请人入河排污口的情形,故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问题。第二,被申请人作出《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开展审批工作。第三人提交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后,经受理、受理公示,专家评审及复核,拟审批意见公示,行政许可听证等程序,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不存在不予批准的情形,依法作出《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并将审批决定进行了公告。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合法合理。首先,申请人存在片面节选和曲解《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设立满足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其次,本案污水处理厂选址位于江门电站附近,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远期有条件时适时在江门电站附近规划园区污水处理厂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要求。同时,经环评论证污水处理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拟执行排放限值比规划环评中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更严格,且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包含了江门组团现状排水量和预测排水量,经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低于园区规划环评设定的允许排放量。江门组团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申请人关于本案污水处理厂及其排污口与周边场镇距离较近为由主张被申请人审批不合理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行政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已不能满足园区发展需求,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出于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百姓脱贫增收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环境保护需要,且符合园区规划。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规划要求,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申请人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仅40亩左右,无法进行提标改建,而新建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120亩左右,地处叙永县江门镇电站附近,位于园区最低处,有利于节能增效。排污口并非在场镇饮用水源取水口,不会对场镇居民产生影响,统一排放后减少了申请人运营成本。综上,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理性,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5日,叙永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叙发改行审〔2023〕2号),该批复载明“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议”。2023年5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送审本)、《申请审批和同意公示的函》《请予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技术评估的申请》《公众参与说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资料,申请办理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一般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被申请人对该审批申请进行了受理,并于同日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对该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进行了公示。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开展了《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专家技术评估,经专家组评估,第三人提交的报告书环评结论总体可信,经修改完善后可上报。2023年5月23日,该环评报告书(送审本)经编制单位修改后,经专家复核并通过。 2023年5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光盘、《公众参与说明》、《关于报批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一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申请审批该项目。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并且在公示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提出对本项目的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同日将泸环许(叙)听通〔2023〕1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公告。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在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项目和供热中心一期项目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送达申请人,并作出了《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附听证反映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并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的审批决定进行了公告。 另查明,2020年8月,《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搞)载明“针对江门组团园区污水处理近期依托永丰浆纸公司进行提标改造、远期有条件时适时在江门电站附近规划园区污水厂处建设集中式污水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及《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类型为绝密工程等八种具体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执行”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泸市府发〔2022〕27号)“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清单第188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之规定,除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建设项目环境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本案中,第三人所申请的环评项目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属于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范畴,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所涉及应由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职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三条95款“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条“……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之规定,第三人委托贵州四季齐清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23年5月8日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涉案项目符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公示受理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二十六条“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以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公示了拟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听证权利。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申请听证后,被申请人于同日送达听证通知。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并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涉案批复时附听证反映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对第三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公示,组织了专家评审及复核,进行了审批前公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结合听证会意见及技术专家评估意见,经审查后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涉案环评批复。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委托贵州四季齐清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涉案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组织项目技术专家对《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环评结论总体可信,‘报告书’经修改完善后可上报”。经修改完善,2023年5月23日专家复核意见“……环评结论总体可信,修改后的报告书总体上达到了环评规范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及深度”。被申请人结合技术专家评估意见以及听证会意见情况,认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涉案批复并无违法或不当。此外,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并未出现取消申请人设立的入河排污口的内容,申请人主张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清理合并”内容,已在《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修改过程中调整和删除。同时,从《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以及专家审查意见看,涉案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故申请人“被申请人无视园区总体规划”“违法清改申请人排污口”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泸市环叙永建函〔2023〕5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2023-10-16)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作出的泸市环叙永建函〔2023〕5号《关于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江门组团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