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古蔺马蹄酒业组团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四川省古蔺马蹄酒业组团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乾 电 话:0830-3196062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56051528K 法定代表人:许学清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省古蔺马蹄酒业组团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泸市环建函〔2023〕90号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 四川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四川省古蔺马蹄酒业组团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古蔺县马蹄镇马蹄社区,建设内容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体一座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设计废水处理规模600m3/d,配套敷设污水收集管网约2km。项目采用“预处理(初沉池+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缓冲池)+生物处理(厌氧塔+高效厌沉池+A2O+AO+二沉池)+深度处理(高密沉淀池+反硝化滤池+臭氧接触氧化+BAF池+高密沉淀池)”工艺对废水进行处理。项目总投资3888.73万元,环保投资约38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9.78%。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用地范围位于“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内,项目建设符合四川古蔺酱酒之乡酒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产臭单元采用密闭设计,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并经化学洗涤和生物除臭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水、脱硫处理后通过火炬燃烧排放。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实验清洗废水、生物滤池废水等随服务范围内收纳的废水(马蹄酒业组团内企业生产及生活污水,其中,马蹄酒业组团内白酒酿造企业废水若与本项目实行协商排放,则收纳的白酒酿造企业废水进入本项目前须满足双方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协议中明确的相关排放要求)收集后,经本项目处理达《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限值后排放;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白酒酿造企业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10m3/t控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出该限值要求,则本项目参照《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污泥外售建材厂、发电厂等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废生物滤料、废脱硫剂、废滤膜、分析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废润滑油和废药剂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主体工程、事故应急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t/a、氨氮0.25t/a、总磷0.025t/a,总氮0.75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许可决定日期:2022/9/11 有效期自:2022/9/11 有效期至: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0008350910A 数据来源单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0008350910A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