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 本)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九年一月•深圳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3 第二章 评价标准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6 第三章 工程分析 8 第四章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1 第五章 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2 第六章 环境风险 16 第七章 环境保护措施 17 第八章 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18 第九章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9 第十章 综合评价结论 19 第十一章 建议 20 附图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21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位置及周围敏感点 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选址位于龙华街道与观澜街道的清湖社区和福民社区、龙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用地的北面,东侧紧靠观澜河,位于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不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项目的地理位置见图1.1-1。敏感点汇总见表1.1-1。 表1.1-1 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环境敏感点 序号 名 称 与本项目位置关系 (与红线的最近距离) 环境要素 备注 1 观澜河 项目东面红线外20m处 地表水 2 清湖社区 西南面红线外350m 环境空气/噪声 居住,约3000人 3 清湖小学 南面约650m 环境空气/噪声 学校,约800人 4 清湖幼儿园 南面约660m 环境空气/噪声 学校,约400人 5 福民社区 西北面约350m 环境空气/噪声 居住,约2000人 6 在建高层住宅 东北面约1100m 环境空气 居住,约600人 项目用地现状照片: 本项目用地现状 龙华污水处理厂一、二期交界处的西面 图1.1-1 项目地理位置(比例尺:1:80000)
1.2 项目概况 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选址位于龙华街道与观澜街道的清湖社区和福民社区、龙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用地的北面,东侧紧靠观澜河,位于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不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工程服务范围为龙华、大浪以及民治三个街道,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25 万m3/d。龙华污水处理厂总用地面积26.77ha,一期用地面积11.01ha,二期占地面积12.67ha,远期预留用地面积3.09ha,绿地率49.9%。规划总规模为40万m3/d,其中一期工程规模15 万m3/d,采用 A/A/O+Aqua-ABF滤池+辅助化学除磷工艺,出厂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的一级A 标准,已于2008年5月31日正式通过验收,进入正常运行阶段。此次二期扩建工程规模为25 万m3/d,扩建工程的主体工艺为:预处理+改良A2/O 生化+沉淀池+高效纤维滤池深度处理,滤后水进行紫外线消毒,出厂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的一级A 标准,排入观澜河用于河道的生态景观用水,其中400m3/d水量用作厂内绿化浇洒等用水;产生的污泥经浓缩脱水一体机进行浓缩脱水,脱水后污泥215t/d(含水率78%),运送到老虎坑污泥处理厂处置,栅渣和沉砂量共为34t/d,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 扩建项目总投资66501.92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为1171万元人民币。本工程计划于2009年上半年开工,2010年下半年竣工,工期为2年。
第二章 评价标准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1 评价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位于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见图3.1-3),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见图1.4-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环发[2000]1号)的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中的规定,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声环境三类控制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临机荷高速公路一侧执行“4a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龙华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将达到40万m3/d,出水部分作为观澜河的生态景观用水,少量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浇洒等,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观赏性河道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2)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厂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 (3)声源控制标准 施工期噪声的评价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污泥 本项目污泥只在厂内浓缩至70~80%水份后送往宝安区老虎坑污泥处理厂处置。 2.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水环境 本项目位于观澜河二级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是本项目评价区内的最大河流,其支流发育分布如扇形,主要一级支流有:油松河、坂田河,上芬水、龙华河、岗头河、长坑水、西坑水、樟坑径河和白花河;主要二级支流有:大浪河和横坑水。目前观澜河的水质污染很严重,各污染指标远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主要是受到沿河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的缘故。 (2)环境空气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评价区内硫化氢、氨气的最大监测值分别为0.004 mg/m3和0.428 mg/m3,仅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二级标准的6.67%和28.5%,未超标,周边空气质量良好。 (3)声环境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标,受机荷高速公路影响,项目用地北侧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略超标,其余各监测点夜间声环境达标。总体来讲,项目所在地的声环境现状较好。 第三章 工程分析 3.1 项目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合理性分析 根据《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7》,本项目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鼓励类Q020/80“污水处理厂”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本项目不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2)根据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龙华、观澜、坂雪岗](2005-2020)中的土地利用现状,本项目用地属于未建用地;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本项目用地属于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3)本项目用地位于观澜河二级水源保护区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的条例,本项目不应在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但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年10月修正,2002年元月执行)第十三条,“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本项目即属于在饮用水源所在辖区内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市政设施,而且,根据本报告前述分析,A、本项目将观澜河龙华段许多分散的小型的工业和生活排污口集中为一个排放口,有利于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属观澜河流域综合整治的重点工程之一;B、本项目排水达一级(A)标准,且用作观澜河龙华段的景观补充水,有利于增加观澜河龙华段的径流量及自净能力;C、按本报告计算,将使观澜河水质比现状有相当程度的改善。鉴此,考虑深圳市尤其是观澜河的特点,本报告认为,龙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在环保上是合理的(尚需上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酌情指示)。 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要求;选址符合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原则;项目用地不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故本报告认为项目选址合理。 (三)规划布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厂区平面布置详见附图。 污水厂根据功能可分厂前区、预处理区、污水处理区、深度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等五个区域。厂前区布置有综合楼、职工宿舍、车棚以及仓库;预处理区布置有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污水处理区主要构筑物有改良A2/O 生物反应池、二沉池、污泥泵房、加药间、加氯间、变配电间以及鼓风机房;深度处理区布置有高效纤维滤池、消毒间以及景观用水提升泵房;污泥处理区主要布置污泥调节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以及污泥料仓。 总平面布置上,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以及生物池离远离厂区生产管理区。使厂区生产管理区环境相对较好。鼓风机房远离厂区生产管理区,减小了厂区生产管理区的噪音。 景观用水提升泵房紧邻厂区尾水出水管,减小了提升泵房的取水管道。 加药间紧邻主要加药构筑物生物池,减少了加药管道。 综合以上分析,厂区平面布局较合理。 3.2 工艺流程 本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见图3.2-1。
图3.2-1 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3 工程与污染源分析 龙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二期工程扩建前后水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见表3.3-1、表3.3-2,废气和固废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见表3.3-3,项目扩建完成后各污染物排放增减量见表3.3-4。 表3.3-1 一期工程及本工程建成后进出水水质、水量数据 污染因子 一期工程(mg/L) 二期工程(mg/L) 建成后总工程(mg/L) 进水 出水 进水 出水 进水 出水 污水量 150000t/d 150000t/d 250000t/d 249600t/d 400000t/d 399600t/d COD 320 50 280 50 280 50 SS 220 10 220 10 220 10 BOD5 120 10 150 10 150 10 氨氮 30 5.0 40 5.0 40 5.0 总磷 5.0 0.5 4.5 0.5 4.5 0.5 表3.3-2 一期工程及本工程废水污染物的“三本帐”核算 污染因子 COD SS BOD5 氨氮 总磷 一期工程 (t/a) 产生量* 17520 12045 6570 1642.5 273.8 削减量 14782.5 11497.5 6022.5 1368.8 246.4 排放量 2737.5 547.5 547.5 273.8 27.4 二期工程 (t/a) 产生量* 25550 20075 13687.5 3650 410.6 削减量 20994.8 19164.0 12776.5 3194.5 365.1 排放量 4555.2 911.0 911.0 455.5 45.6 扩建后总工程(t/a) 产生量* 40880 32120 21900 5840 657 削减量 33587.3 30661.5 20441.5 5110.7 584.1 排放量 7292.7 1458.5 1458.5 729.3 72.9 注:*为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量。 表3.3-3 一期工程及本工程废气、固废污染物“三本帐”核算 污染因子 H2S NH3 污泥 一期工程(t/a) 产生量 0.788 20.367 72635 削减量 0.709 18.33 15330 排放量 0.079 2.037 57305 二期工程(t/a) 产生量 1.643 42.431 99645 削减量 1.479 38.188 21170 排放量 0.164 4.243 78475 扩建后总工程 (t/a) 产生量 2.431 62.798 172280 削减量 2.188 56.518 36500 排放量 0.243 6.280 135780 注:固废为栅渣、沉砂和污泥之和。 表3.3-4 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固废污染物排放增减量汇总 污染因子 一期工程排放量(t/a) 二期工程建成后总工程排放量(t/a) 排放增减量 (t/a) COD 2737.5 7292.7 +4555.2 SS 547.5 1458.5 +911.0 BOD5 547.5 1458.5 +911.0 氨氮 273.75 729.3 +455.5 总磷 27.375 72.9 +45.6 H2S 0.0788 0.243 +0.164 NH3 2.037 6.280 +4.243 污泥 57305 135780 +78475 第四章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扬尘 一般的情况下,受本项目扬尘影响比较重的将主要是施工选址300m范围内。在超过600m的距离外,受建设项目场址扬尘影响较小。施工期距离项目较近的环境敏感点——清湖社区、福民社区等距离项目超过300m,由此可见周边的居住点受项目扬尘影响较小,其主要影响对象为施工工人及周边林木,同时该种不良影响将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结束。 若施工期的将场内的较多的泥土带到附近的公路,将产生较大的扬尘污染,属于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 (2)水土流失 分析表明,在坡度超过10度时,在未采取控制措施时,水土流失强度为剧度侵蚀,即使采取了控制措施,坡度超过20度时,水土流失强度也为剧度侵蚀。并且在不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施工面的土壤侵蚀模数随着裸露面角度变大而迅速增大。 项目堆填区中央坡度较小,但因为土质疏松,绿化工作如果未能及时跟上,则建设项目在暴雨季节的水土流失情况也是较为严重的。 但总体而言,建设项目因为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果水土保持措施采取不当,土壤侵蚀量相对较大,所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分区开发,同时应当采取充分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小水土流失量。 (3)施工噪声 施工现场建筑机械所产生的噪声比较严重,按各个施工阶段来预测,土石方阶段在距离噪声源40米处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白天标准,在400米处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夜间标准;打桩阶段在距离噪声源15米处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白天标准;结构阶段在距离噪声源25米处能达到施工场界噪声白天标准,在130米处能达到施工场界噪声夜间标准;装修施工阶段在距离噪声源15米处能达到施工场界噪声白天标准,在40米处能达到施工场界噪声夜间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距离施工场界很近的地方施工,则施工场界噪声难以达到相应标准。 分析表明,项目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相对较小。声环境的影响是瞬时性的,随着施工期或施工机械的停运而结束。 (4)其他 施工期排水过程产生的沉积物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入观澜河,不但会引起水体污染,还可能造成河道和水体堵塞,因此必须做出一定预防。 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的影响主要来自建筑垃圾以及大量余泥、渣土、地表开挖的余泥等,如不妥善处理这些建筑固体废弃物,则会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如不注意清洁运输,沿途撒漏泥土,污染街道和公路,影响市容与交通。 第五章 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 现状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 (1)水环境 一期工程在运营期间,本身也产生一定的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来自员工,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为污泥浓缩池的上清液及污泥脱水泵房的压滤液,与厂区来水一并处理。因此,一期工程自身产生的废水对外界环境基本不产生影响。 一期工程的尾水排放符合深圳市环保局《关于<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深环水批函[2004]010号,见附件6)中要求的“营运期排放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要求。 (2)环境空气 一期工程对产生恶臭气体的主要构筑物均进行了加盖处理,恶臭气体通过抽风机送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符合深环水批函[2004]010中对恶臭气体的处理要求。 评价表明,一期工程厂界环境空气中的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均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标准值”的二级标准,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可接受。 (3)声环境 一期工程对厂区内的空压机、鼓风机等采用了适当的消声器,对管道采取软连接和减震措施,以降低噪声,采用隔声室来运转泵类设备。根据声环境现状评价结果,一期工程厂区内的声环境状况良好,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到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期工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约18kg/d,均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避免了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废渣包括格栅废渣和沉砂池泥砂,约40kg/d,属一般固废,厂内建有独立的收集和储存设施,经统一收集后运至宝安区西乡固戌粪渣及污泥处理厂处理,对周边环境不产生影响。 工程产生的污泥约199t/d(含水率约99%),污泥脱水后约157t/d(含水率约78%)采用防泄露专用车辆送至宝安区西乡固戌粪渣及污泥处理厂处理,对环境不产生影响。 5.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根据《关于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08】26 号),观澜河企坪断面的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到2010 年达到V类水体(氨氮<10mg/l),到2015年达到Ⅳ类水体(氨氮达V类),到2018年达到Ⅲ类水体(氨氮达Ⅳ类),到2020年全面达到Ⅲ类水体。 随着观澜河沿线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污水管网的不断完善以及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污水收集率较现状将大幅度提高,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观澜河的污水将逐步减少,因此,观澜河的水质将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由表5.2-2和表5.2-3也可以看出,本项目建成后观澜河各断面水质将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CODCr的改善程度高达54.1%,NH3-N的改善程度高达56.4%,但各断面水质的预测结果仍超地面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远不能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预测结果表明,工程扩建后,企坪断面在丰水期和枯水期的COD没有得到改善,平水期的COD改善程度也仅比现状好5.4%,改善程度较小。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厂尾水虽能达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但该标准中CODCr和NH3-N的排放浓度分别是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的2.5倍和5倍,而观澜河流量较小,现状已没有环境容量了。即使考虑了易降解有机物的衰减和河流稀释作用,尾水排入观澜河后远期也难以使各断面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建设对观澜河水质的改善作用是有限的,要使观澜河流域水质达标,除了要建设本项目外,还应加强观澜河流域的截污工程,提高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 5.3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评价表明,除臭设施正常运转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氨的最大落地浓度叠加背景浓度值后相当于标准限值33.7%,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叠加背景浓度值后相当于标准限值的11.7%,该影响主要集中在静风天气情况,可见项目采取除臭措施后对空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本项目除臭设施运转失效时,在最不利气象条件下,氨的最大落地浓度叠加背景浓度值后相当于标准限值175.2%,硫化氢最大落地浓度叠加背景浓度值后相当于标准限值的151.7%,在下风向200米以外臭气浓度才可以达到标准要求。该影响主要集中在静风天气情况,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外界环境将受到本项目的影响,确保项目采用的除臭设施正常运转对于降低项目建设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 考虑到本项目大部分臭气经除臭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无组织释放的污染物量已极少。类比深圳市平湖(新南)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设计规模8万t/d,卫生防护距离100m)、滨河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设计规模30万t/d,卫生防护距离100m)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15万t/d,卫生防护距离160m),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区域周边200m。 5.4 声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本项目一期和二期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一般平面布局及声源分布,采用噪声预测模式计算了噪声源在不同距离的衰减情况,计算表明,经18m的距离衰减,其噪声值为60dB(A),符合昼间3类标准;经57m距离衰减,噪声为50dB(A), 符合夜间3类标准的要求。因此,由于龙华污水处理厂面积占地较大,各个设备相距较远,不会产生较大声源的叠加,主要设备离厂界多在100米以上,故本项目厂界噪声符合3类标准的要求。 5.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扩建工程污泥产生量约273t/d(含水率99%),污泥经脱水后排放量为215t/d(含水率78%)。污泥应经浓缩脱水处理后采用防泄漏专用车辆在24小时内运至处置场所,为此,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足够的防泄漏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对运输车辆加以密封。根据《深圳市污泥处置布局规划 (2006—2020) 》,本项目污泥运往宝安老虎坑污泥处理厂(老虎坑环境园中的老虎坑垃圾填埋场东)集中处理,对环境影响不大。 沉砂及格栅渣产生量为34t/d,格栅渣经压缩后及时与沉砂一起外运至老虎坑污泥处理厂处理。 生活垃圾产生量约70kg/d,收集后送交环境卫生部门统一处理,对环境影响不大。
第六章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具有事故性和突发性的特征,通过鉴别、分析项目运行过程中,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可在工程设计及项目运行管理进行防范,尽可能避免事故风险的发生。 污水处理工程发生环境风险事故主要包括:污水管网损坏、爆炸事故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的影响;废气除臭装置发生故障导致臭气外泄;污水事故排放风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风险。 污水管网损坏:污水处理工程需要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管网系统的安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正常运行具有决定性,在管道堵塞、破裂和管道接头破损的情况下,会造成大量污水外溢,一般是污水浸出街道水或大量溢出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管道的爆炸事故:由于可燃性物质排入下水道,或部分管道由于流速低,有机污泥沉积发生厌氧消化,有甲烷气体产生(尤其在旱季〉,由于通风不畅,长年积累,浓度较高,遇明火或电火花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在一般情况下,发生这些事故的可能性很小。 风险事故除人为操作、管理疏忽造成以外,更多是由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不当引起的。须从这些方面入手,减免风险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本项目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污水厂发生火灾、人员安全问题制定的预案。污水厂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厂方设计上已经准备把污水通过厂内泵站输送到龙华污水厂一期工程处理。 第七章 环境保护措施
(1)本项目采用改良A2/O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除浊度、溶解氧、粪大肠菌群、余氯指标外,须满足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的要求,出水作为绿化用水和观澜河河道景观用水。运营期必须严格进行管理,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在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PH、COD、氨氮、流量等指标进行在线自动监测。尾水回用时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特别要严格保证氯消毒的效果。 (2)本项目将产生臭味的构筑物进行加盖或加罩,将臭气收集输送至除臭装置进行生物除臭处理。项目须采用可靠的除臭工艺,切实加强除臭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除臭效率,有条件时不断改进完善臭气的收集措施和除臭方法,使臭气对本项目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限制在规定范围内。本项目臭气按除臭后的计算和分析,建议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经过批准后,建设方应向规划部门申报,在此2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安排建设学校、医院和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对厂区高噪声设备均须配备隔声罩、消声器等设施;同时在厂区内广泛种植乔木本辅以灌、草,形成致密的植物林带,一方面可以降噪,另一方面可以美化环境。 (4)本项目污泥经过脱水后,采用防泄漏专用车辆运至宝安区老虎坑污泥处理厂进行处置。项目须加强对污泥的运输、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使污泥在厂内的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须使用专门的密封车辆运输。 (5)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城市绿地的要求,本项目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0%;在项目绿化时应尽量采用本地植被和生物量大、且能吸收有害气体的植种,不引进外来植种,对已有的生物入侵植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清除措施。 (6)施工期间,尤其是雨季,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河段或地段,须依照水保方案和本报告书中所提措施进行防护,杜绝因大面积开挖造成的水土流失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应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应优先完成项目区内排水管网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和沉砂池,使施工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排入排水管道,防止阻塞项目区内排水管网和市政排水管网;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采取有效的遏制扬尘措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效果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7:00原则上不得施工,若中午和夜间确需施工时,必须向市环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7)本项目的建设需借土方约42万m3,鉴于建设方在当前未能签订借土协议,建议对借土和运土事宜应另作专题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认真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切实落实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和环保措施。 第八章 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一)清洁生产 (1)拟建工程各污水处理厂的动力均来源于市供电网络,符合清洁能源的要求。 (2)拟建工程采用改良的 A2/O 生物除磷脱氮(即二级强化除磷处理)工艺,可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统一。 (3)本工程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与其他消毒工艺相比,该工艺具有灭菌效率高, 作用时间短,危险性小,无二次污染等特点。并且消毒时间短,不需建适较大的接触池,建消毒渠即可,占地面积和土建费用大大减少。虽然该工艺设备投资大、运行费偏高,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该工艺更加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4)本项目采用生物除臭法。生物除臭法处理效果好,效率可达90%以上,二次污染及所需设备相对较少,能耗及维护费用相对较低。 (5)工程方案采用了脱氮除磷工艺,如将硝化的氮量完全反硝化,则理论上可回收硝化所需CaCO3 碱度数量的50%、硝化所需氧量的63%。故方案本身就是节能方案。 (6)污泥处理采用国外进口的一体化离心浓缩、脱水机,简化工艺、减少投资,而且电耗低、药耗低, 减少了运行成本。配套相应的仪表及自控设备,使工艺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以降低能耗。 (二)总量控制 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生产排污情况,评价认为本工程建成后,对区域水污染物有较大的削减作用,据此本评价给出工程建成后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处理规模为40万m3/d时,工程排水总量为14585.4万t/a,COD排放量控制指标为7292.7t/a、氨氮排放量控制指标为729.3t/a。
第九章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本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水污染问题,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区域基础设施条件;本项目直接经济效益不显著,需要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是同项目的社会公益性相关联的;本项目环境效益显著。
第十章 综合评价结论 深圳市龙华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深圳市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深圳市污水系统布局规划;符合深圳市环境规划和功能区划;工程选址合理;工程技术经济可行;工程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公众调查中,大多数公众表示赞成或持无所谓态度。本工程将观澜河龙华段许多分散的小型排污口集中,出水按一级(A)标准排放,用于观澜河龙华段的景观补充水,有利于增加河道径流量并使河水水质状况有相当程度改善;其运营中对周围空气、生态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十一章 建议 (1)环保治理工程应遵守“三同时”的原则,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严格验收。 (2)本项目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除浊度、溶解氧、粪大肠菌群、余氯指标外,须满足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的要求,出水作为绿化用水和观澜河河道景观用水水源。运营期必须严格进行管理,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在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PH、COD、氨氮、流量等指标进行在线自动监测。尾水回用时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特别要严格保证氯消毒的效果。 (3)项目须采用可靠的除臭工艺,切实加强除臭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除臭效率,有条件时不断改进完善臭气的收集措施和除臭方法,使臭气对本项目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限制在对规定范围内。本项目臭气按除臭后的计算和分析,建议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经过批准后,建设方应向规划部门申报,在此2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安排建设学校、医院和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项目须加强对污泥的运输、处理和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使污泥在厂内的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须使用专门的密封车辆运输。 (5)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城市绿地的要求,本项目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0%;在项目绿化时应尽量采用本地植被和生物量大、且能吸收有害气体的植种,不引进外来植种,对已有的生物入侵植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清除措施。 (6)建设并不断完善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分流制污水收集管网和河流制排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使得新扩建的污水处理厂能真正发挥作用。 (7)本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本项目不得在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设排污口,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弃置任何固体废物,不得在观澜河蓝线范围内进行与施工有关的行为,需要时必须获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8)注重风险防范,设定专门的应急措施和人员,工程运营中加强管理,科学操作。 (9)本工程的建设对观澜河水质有相当程度的改善,但作用有限,要使观澜河流域水质达到Ⅲ类水指标准,除了要建设本项目外,还应加强观澜河流域的截污工程,搞好综合整治,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流域生态保护。 (10)本项目的建设需借土方约42万m3,鉴于建设方在当前未能签订借土协议,建议对借土和运土事宜应另作专题环境影响评价。 (11)建设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认真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切实落实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和环保措施。 (12)建设项目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方面,建设单位应重视采纳公众的意见,严格控制本项目在臭气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使其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附图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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