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环闽招字[2010]048号 项目名称:荔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荔港大道污水提升泵站重力输送管、谷城西路至东井街段污水管道、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道部分及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泵站部分)等四个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招 标 人: 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 期: 2010年3月2日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评标细则 (六) 授予合同 (七) 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五部分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4.2 项目名称 荔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荔港大道污水提升泵站重力输送管、谷城西路至东井街段污水管道、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道部分及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泵站部分)等四个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2 4.3 建设地点 黄石镇 3 4.4 建设规模 详见图纸 4 4.5 投资造价 约1500万元人民币 5 5.1 承包方式 固定价格包干(含不可预见费),中标后不因工期变化或造价增减等而调整监理费。 6 5.2 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7 5.3 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全部内容等 8 5.4 要求工期 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2个月,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9 6.1 资金来源 自筹 10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 乙 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 2、符合莆田市建设局[莆建管(2008)41号文、莆建管(2008)73号文]规定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通过企业。 11 资格审查方式 按招标文件规定 12 7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3 15、16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 2010 年3月12日下午 17 时前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于 2010 年3月15日17时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4 9.1 投标有效期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23.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元) 16 35 工程投标 报价依据 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17 技术标 / 18 3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9 38.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 时间:2010年3月17日8时30分 20 52 开 标 开标时间:2010年3月17日8 时30分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 21 59 评标方法 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22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 备 注 1、本工程的招标答疑内容将于截标前2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 (http://www.Ptztb.gov.cn)公布,各投标人须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 、鉴于 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拟建 荔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荔港大道污水提升泵站重力输送管、谷城西路至东井街段污水管道、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道部分及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泵站部分)等四个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莆政综(2007)1号文第二条等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为监理招标。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 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4.5本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造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5 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5.2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5.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5.4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6 资金来源 6.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 现场踏勘 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和施工条件。 8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招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1 招标人将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12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3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 14.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工程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同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 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 招标人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为准。 16.2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可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6.3 所有招标答疑内容于截标前2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投标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索取书面答疑材料。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在截标前1日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 17 工程施工监理费用 17.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执行。 17.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 17.1.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基数。 17.2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17.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及造价增减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及造价增减等相关费用; 17.4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18 投标工期及质量 18.1 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要求总工期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2个月,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力填报工期。 18.2 本招标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以上。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 合格 标准以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9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19.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开户单位名称:莆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 账号:13441501040000998或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 账号:100158585880012396 19.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上述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环闽招字[2010]048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对账单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截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19.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按招标项目单标单笔一次性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因投标人分批分笔缴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的投标保证金统计失误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2.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注明投标项目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投标人汇款凭证上有体现投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19.2.3 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有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可以给予开标,资格审查时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与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仍作为无效标。 19.2.4投标人除开标时提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外,还应将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 19.2.5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账户。评标完成后次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后退还。 19.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招标文件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20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文件、投标申请资料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 2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1.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2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22.1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23 投标函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23.1投标函; 2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4承诺书; 24 投标申请资料 投标申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 (2)投标申请书(表式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5)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 (7)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 (8)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复印件; (9)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 (10)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表式4); (11)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表式5); 2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 25.1营业执照副本 25.2资质证书副本 25.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非莆田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企业备案材料核验章复印件) 25.4 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 25.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25.6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全册); 26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6.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23、24、25条中所规定。 26.2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申请材料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6 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6.1 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6.2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7 投标文件应由二个内包封组成:一是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内包封;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二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上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投标文件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 28 投标文件份数 28.1投标函投标文件及投标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8.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 29 投标文件的提交 29.1招标人在开标之前,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 29.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项),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2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评标细则 1、总 则 30 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 3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情况下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和备选人。 2、评标委员会组成 33 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34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 35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3人组成。 抽取记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市招投标中心存档。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36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6.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6.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6.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6.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 37.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7.2 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37.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并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 37.4评标委员会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7.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37.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7.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7.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37.10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招标人代表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评标专家不得随意走出评标室。 37.1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 3、开 标 38 开标会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39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上述人员未到场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验证其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收集存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参加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人员不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投标人缺少以上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非投标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40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负责进行查验。 41 开标程序: 41.1 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41.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41.3主持人宣布唱标人、监标人。 41.4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承诺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41.5招标代理机构把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4、评标程序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42.1 评标前准备工作; 42.2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投标申请资料审查(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随机抽取名单的确定—随机抽签。 42.3 只有资格审查、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随机抽签。 42.4 抽签确定中标人; 42.5 提交评标报告。 5、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4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招标工程项目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44 招标人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 6、评标方法 45 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 采用随机抽取法 46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报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47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8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8.1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48.2资格标的评审只做合格与否的结论。 48.3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49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澄清。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50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①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51 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作出废标结论,确需废标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①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记名表决; ③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52 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53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7、评标标准 (1)资格审查 54、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54.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54.1.1资格审查将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并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时,方可定为合格投标人。 54.1.2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4.1.2.1 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非莆田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企业备案材料核验章复印件)、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等六种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54.1.2.2在投标申请资料(资格审查)中投标申请资料封面、投标申请书所有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 54.1.2.3不符合投标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特别注明的格式要求的; 54.1.2.4 截标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54.1.2.5投标人应对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可收回中标通知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标准
序号 号号 项目内容 合 格 条 件 1 法人资格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法人资格。 2 市场准入资格 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 并符合莆田市建设局[莆建管(2008)41号文及莆建管(2008)73号文]规定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通过企业。 3 监理资质条件 (1)业务范围: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资质。 (2)资质等级及类别: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 乙级及以上资质。 4 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财务能力 投标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金、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6 施工监理机械 设备能力 投标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相关具体内容的要求,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8 信 誉 、 履 约 情 况 1、投标人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近三年内(即递交资格后审申请书当日与上三年度同月同日)没有骗取中标和发生以下严重违约: (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 (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5)因拖欠监理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附件2: 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评审标准 项目内容 评 审 标 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总监理工程师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应取得经年检期内年检有效的市政公用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须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目前无在建工程(即在本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无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其 他 人 员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职 位 最低 数量 要求(人)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备注 总监代表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注册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须具备市政专业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可以用市政专业替代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可以用机电专业替代 监理员 1 取得岗位证书 注:附件1和附件2相关材料说明: ①、资格审查所提供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 ②、申请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核对原件,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项目管理班子所有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非莆田注册的企业除监理员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是在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中的人员。 55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和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能够被证实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全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要求和提交的投标申请资料满足要求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否则,其投标为废标。 56 评标委员会仅对经过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 (2)投标函投标文件评审 57、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57.1投标函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其代理人应是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件中同一授权代理人,否则无效); 57.2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7.3投标函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商务标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57.4投标函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和提交资料; 57.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7.6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7.7投标函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7.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7.9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的按废标处理。 57.10投标人总监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57.11投标函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7.12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具体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函; 3)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 57.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8 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 58.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59 随机抽取名单的评审标准 (1)其它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资格后审文件要求; (2)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②拟任的总监未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拟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③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申请书[招标文件第24点(1)~(11)项]中有缺项的; ④ 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60 随机抽取步骤 60.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60.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60.2.1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60.2.2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60.2.3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以上各步骤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8、推荐中标候选人 6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以抽签确定中标人。抽签过程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6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所有投标人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提交评标报告 63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签字,如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按评标报告格式书写和填写。 10、中标结果公示 64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和监督部门投诉。在公示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没有通知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5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66 公示期满后,市招投标中心依据招标人的申请退还其封存的资料。 6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68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69 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70 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1、附则 71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 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送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 授予合同 73 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73.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73.2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74 合同签订和备案 74.1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74.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 74.3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5 投诉处理 75.1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5.2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75.2.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75.2.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75.2.3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企业派出的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人的(相关人需持投标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75.2.4没有参与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75.2.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75.3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75.4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5.5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未能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招投标双方可先行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进场施工,待问题查清后,再依法依规处理。 75.6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件情况进行监察。 76 履约担保 76.1中标人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基本帐户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 7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76.3 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监理,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标后管理 77 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a.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50%;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并提交本工程全部监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100%。 (3)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及造价增减等相关费用。 78 合同管理 78.1施工监理合同未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 78.2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78.2.1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79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79.1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造价,按79.2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或核准。 79.2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3-5%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共同核准。 变更项目的投标造价累计值(绝对值)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79.3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 80 监理单位的标后管理 80.1 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实行旁站制度,及时验收、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80.2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80.3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中标人。 80.4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81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管理 81.1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 8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监理仪器设备、施工人员进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必须对施工项目管理较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一、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监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监理投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上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 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合同法》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及国家有关的文件、行政法规,以及福建省地方法规,地方章程和本工程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2、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实施阶段中各相关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无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监理项目的施工图纸一套。 2、与监理工作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及该工程相关的工程资料。 3、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参建单位的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补偿金额: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无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a.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50%;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并提交本工程全部监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100%。 (3)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及造价增减等相关费用。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报酬, 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无。 二、合同条款 1、签订合同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天内必须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授标予备选人。 (3)招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 工监理(转包)给他人。 2、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2)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若中标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工程施工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付款方式: 工程监理酬金支付: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a.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50%;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并提交本工程全部监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100%。 (3)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及造价增减等相关费用。 4、违约责任: (1)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2)建设单位抽查时,中标人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工期内,招标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监理人应按下列方式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其中: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每天至少1人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并要求监理人按更换人次,对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单位自负。 (3)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不作为或不及时提供业务咨询建议,应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①因监理人原因引起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监理人应支付发包人由此产生经济损失费用的50%;②因监理人原因引起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期索赔,监理人应支付发包人赔偿金=3000元×工期索赔天数;③当发包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5、合同协议条款除上述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规定的通用条款外,其它条款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6.其他约定: (1)无论是委托人的原因还是承包人的原因以致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监理人不得再对此要求增加监理费。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但监理人不得再对此要求增加监理费。 三、合同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件)》(GF-2000-0202)第一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工程说明 本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全部内容等 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招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范围: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监理的内容至少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4、按监理大纲、规划、细则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6、在工程结算书上签署意见。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的监理人在监理中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监理、施工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 监理要求 (一)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 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在编现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选必须是工程技术人员,各个岗位应专人担任,不得兼职。 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派驻现场的监理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进行报价,否则当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包含加班费、资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旅差费、检测设置费、管理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投标函投标文件 投标申请资料
(封面格式) 荔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荔港大道污水提升泵站重力输送管、谷城西路至东井街段污水管道、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道部分及梅山路至莆阳大道污水提升输送管泵站部分)等四个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函投标文件和投标申请资料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正∕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编制时间: 一、投标函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编制时间: 投标函投标文件目录 1 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承诺书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监理酬金愿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含不可预见费)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担上述工程施工监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 (工期)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 为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单 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开户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开户银行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款号 约 定 内 容 备注 1 施工监理总工期 施工前15天+施工工期+2个月,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2 质量标准 合格 3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10% 4 5 6 7 8 9. 10 11 1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申请人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全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全称) 的 (工程项目全称)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名并盖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公章) 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招标人全称) 1、我公司企业资质为 级,目前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 2、我公司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我公司在此承诺,公司现有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4、我公司拟用于本招标监理工程的机械设备能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 5、我 (姓名) 系 (投标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承担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 6、我公司近一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我公司近一年内(即递交投标申请书当日与上年度同月同日)没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 (1)同一项目因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或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监理不善或其它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2)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3)因申请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的; (4)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标准或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5)因拖欠监理职工工资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8、我公司所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 以上承诺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接受招标人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投标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申请资料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编制时间: 投标申请资料目录 (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 (2)投标申请书(表式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5)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 (7)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 (8)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复印件; (9)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 (10)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表式4); (11)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表式5); 表式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监理投标申请资料
( 本)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2:投标申请书 一、投标申请书 : 1、我方谨此向招标人申请成为 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招标编号: )的投标人。 2、我方愿意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证件、文件、资料和说明等,并声明,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真实性审核。 投标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5、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 7、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 8、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复印件; 表式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9、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场监理 岗位及职务 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名称及证号 专 业 职 称 身份证号码 备注:1、附上述要求所涉及的证件、证书、资料复印件,且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对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核对原件,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4、非莆田注册的企业除监理员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是在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中的人员。 投标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4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10、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的 (姓名)为 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5 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11、 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我司参加 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司报送的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工期内,招标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我司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其中: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每天至少1人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并按监理人更换人次,对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单位自负。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图纸和技术资料 (另册提供) 四、相关证件原件 目 录 序号 原 件 名 称 备注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3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非莆田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企业备案材料核验章复印件) 4 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 5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6 非莆田企业《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