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1104343-6/2010-00503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发文日期: 2010年11月29日 名 称: 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一座(粗格栅间及进水泵房、细格栅间及钟式沉砂池、水量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泵房、氧化池、沉淀池、氧化池、回流污泥池、幅流沉淀池、鼓风机房、加氯间及氯库、贮泥池、浓缩脱水间),综合楼、机修车间、化验室、中央控制室、配电系统等;配套截污管道总长度达25公里。 建设地点:郧县城关东南侧土沟 建设单位:郧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总 投 资:8473万元 建设时间: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09年11月投入试运营 环评单位:十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监测单位: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公司建立了环保机构,制订了详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城市废水主要采用A2/O生物处理工艺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汉江。根据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郧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监测的pH在7.34~8.04之间,化学需氧量日均排放浓度在14.7~20.3mg/L之间,生化需氧量日均排放浓度在4.3~8.6mg/L之间,悬浮物日均排放浓度在5~9mg/L之间,总氮日均排放浓度在0.606~1.89mg/L之间,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在0.484~0.456mg/L之间,氨氮日均排放浓度在0.355~0.720mg/L之间,动植物日均排放浓度在0.02~0.38mg/L之间,石油类的日均排放浓度为0.02~0.77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日均排放浓度在0.11~0.16mg/L之间,粪大肠菌群的日均排放浓度在700~940个/L之间,污水处理厂总排口的各项污染物日均浓度均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级标准。 污水处理效果监测统计表明,各主要污染因子的去除率均达到设计要求。 在线比对:水质在线监测比对结果均满足±15%的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结果比对基本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的要求。 2.废气 本工程主要废气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氨0.017-0.382mg/m3,硫化氢0.002-0.006mg/m3。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对照点、监控点的浓度均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标准要求。 3、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按照监测规范厂区周围设7个监测点包括3个敏感点,2010年11月3日~6日各监测点监测结果(昼间厂界噪声在41.0~58.0dB(A)之间,夜间厂界噪声在39.0~47.0dB(A)之间),敏感点监测结果(昼间厂界噪声在45.0~58.0dB(A)之间,夜间厂界噪声在39.0~47.0dB(A)之间)均满足(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Ⅱ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格栅渣、沉砂渣、生活垃圾、污泥等,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由环卫部门进行清理。对于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由郧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处理。 5、公众参与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26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公示的通知》要求,对本工程所在地进行公众调查,本工程采用发放民意调查表形式。发放调查问卷50份,收回50份(有效问卷,占总数的100%)。通过对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周边村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调查,各单位及个人对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6、污染物排放总量结果 本次验收监测年排放量:COD、氨氮按日处理污水2.5万吨核算,COD:120.9吨/年,氨氮:3.68吨/年,符合总量控制指标(COD:456 t/a、氨氮:73t/a)要求。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现场检查并审阅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郧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同意通过环保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五、建议和要求 1、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校核和维护;并按照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相关文件完善中控系统并与环保监控平台联网。 3、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尤其是脱水后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4、落实当地政府承诺,将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纳入旧城改造计划。严禁在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5、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设置废水排放标志牌。 6、加快污水管网改造,实行雨污分流,以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7、政府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采用双回路供电,避免停电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7-87167121 传 真:027-87861455 联 系 人:胡安义 邮 箱:huanyi@hbepb.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