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麻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建设内容: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6万吨/日,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为3万吨/日;主要处理工艺是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区建设主要包括新建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一座(粗格栅间、进水泵房、细格栅间、旋流沉砂池、改良型氧化沟、配水井及二沉池、污泥回流泵房、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综合楼、化验室、中央控制室、配电系统、仓库、传达室等。配套建设污水收集主干管网8100米。 建设地点:麻城市五里墩村三角湖,举水河西侧 建设单位:麻城市自来水公司 总 投 资: 4500万元 建设时间:2008年9月开工建设,2009年8月完工并投入试运营 环评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监测单位:黄冈市环境监测站 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公司建立了环保机构,制订了详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城市废水主要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即Carrousel2000氧化沟前加厌氧池)工艺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护城河最终进入举水河。根据黄冈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麻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监测的pH在7.02-7.17之间,化学需氧量日均排放浓度在22~34mg/L之间,生化需氧量日均排放浓度在4.8-5.71mg/L之间,悬浮物日均排放浓度在15~18mg/L之间,总氮日均排放浓度在3.02~3.47mg/L之间,氨氮日均排放浓度在1.26~1.29mg/L之间,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在0.75~0.84mg/L之间,动植物油日均排放浓度在0.11~0.15mg/L之间,石油类的日均排放浓度为0.29-0.34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日均排放浓度在0.11~0.18mg/L之间,粪大肠菌群的日均排放浓度在2189~2487个/L之间,色度在12~15倍之间,污染物日均浓度和污水处理厂总排口的各项污染物日均值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准。 在线比对:水质在线监测比对结果均满足±15%的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结果比对基本满足(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表2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在线监控设备并已与麻城市环保局联网。 2.废气 本工程主要废气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臭气浓度5-18,氨0.010-0.104mg/m3,硫化氢0.005-0.038mg/m3。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对照点、监控点的浓度均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标准要求。 3.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按照监测规范厂区周围设10个监测点位,2010年7月5日~7日各监测点监测结果(昼间厂界噪声在46.2~49.3dB(A)之间,夜间厂界噪声在42.1~45.8dB(A)之间)均满足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敏感点噪声监测:按照监测规范厂区周围设8个监测点位,2010年7月5日~7日8号点监测点,一台风机工作时的监测结果(昼间噪声在52.1~53.7dB(A)之间,夜间噪声在50.9~51.7dB(A)超过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外,其余各点昼夜间噪声测定值均符合(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格栅渣、沉砂渣、生活垃圾等,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由环卫部门进行清理。对于麻城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根据对剩余污泥的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剩余污泥中主要污染物含量满足GBl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中表8中性和碱性土壤控制标准限值的要求。由麻城市垃圾填埋场进行分区填埋处理。 5、公众参与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2]26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公示的通知》要求,对本工程所在地进行公众调查,本工程采用发放民意调查表形式。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有效问卷,占总数的100%)。通过对麻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周边村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调查,各单位及个人对麻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6、污染物排放总量结果 本次验收监测年排放量:COD:230.5吨/年,氨氮: 12吨/年,符合湖北省环保厅(鄂环函[2006]21号)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 657吨/年,氨氮: 164.3吨/年)。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现场检查并审阅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红安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同意通过环保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五、建议和要求 1、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校核和维护。 3、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尤其是脱水后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4、尽快落实周边居民的搬迁。严禁在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须按照搬迁方案尽快完成搬迁工作,搬迁工作未完成前须妥善处理厂群关系,杜绝环保纠纷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环保纠纷和环境事故一切由麻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5、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设置废水排放标志牌。 6、尽快对罗茨鼓风机进行整改,确保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标。 7、公司应根据本厂污水处理工艺特点,制定《污水处理系统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7-87167121 传 真:027-87861455 联 系 人:胡安义 邮 箱:huanyi@hbepb.gov.cn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010-08-11) |